一纸募资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在私募圈激起了巨大的波澜。
9月4日,证监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募资新规),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首份针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规范出台的全面行政规则,内容共7章45条,对于私募产品销售端要实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
“不能简单的说募资新规对于市场投资人的门槛提高了,事实上私募行业包括一级市场、一级半市场、二级市场、量化交易的影响都有,但是从合规角度看,是对整个行业在前端销售的一次整顿规范:首先私募产品公开募集必须得符合现行的条件,不能随随便便什么人都可以认购,尤其是一些风险能力承受弱的老年投资人;其次不能把产品分拆、代持销售,如果产品净值波动大或者一级市场项目退出失败,对于投资者的财务影响还是非常大,之前很多涉及到私募产品的司法纠纷案件,都是由于前端销售不规范引起的,也是一次堵漏;第三募资新规更多的还是针对个人投资者的公开募资,私募自身推出针对内部员工的产品暂时不受影响。”对此,有私募界资深人士点评。
01 募资新规“门槛”重设定
介甫资本市场研究院梳理了解到,募资新规从五方面对私募基金产品销售端进行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
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
三是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
四是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
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而从变化上来看,则是重新定义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
比如对于个人投资者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备二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二是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跟2014年旧规的标准“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相比,募资新规将“个人资产”转为“家庭资产”,门槛从300万元抬至500万元,同时新增了“家庭金融净资产300万元”的替代路径。
“我的感觉是将个人投资者入场的门槛拓宽了,以前的门槛比较窄,也没有安全垫,对投资者投资经历不设要求,这次有了具体要求;同时又把个人资产的扩围扩展至家庭的净资产。打个比方,以前个人投资者要认购私募产品,在满足财务条件下个人就能下决策,那么这次100万起投得需要通知下家庭成员吧,一起做投资决策,假如产品出现高波动或者退出风险,至少家庭成员都能知晓,可以共同承担压力,即使产品出现了亏损,也不会产生家庭矛盾,甚至与私募机构起冲突。”对此,上海一家二级市场私募机构合伙人点评指出。
在这位合伙人看来,在当前备案的万余家私募机构中,做二级市场的更多,近年来量化私募“异军突起”,且受到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投资者的追捧,但是今年上半年的市场波动也对投资者的情绪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以前投资人觉得量化私募太赚钱了,每年几十个点甚至翻倍收益妥妥的人生赢家,但是今年新进场的投资者感受到了市场回调的痛感,一个月认购产品的净值回撤一二十个点,另外还有市场投资者凑不满百万起投金额或者净资产条件不达标,那么大家就一起凑,但是这样的风险和争议会非常大,如果私募本身不作风控的话,也很容易产生矛盾。我们能够深刻领会监管募资新规的用意。”9月7日,也有头部量化私募销售总监坦言。
不过,对于机构投资者标准未变,仍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这也能看出监管出台文件用意在规范个人端。
02 “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贯穿到底
在业内看来,对于私募基金产品的公开募集,未来将真正进入买者自负盈亏的时代。
“私募机构什么都告诉你了,也按照要求走销售流程,未来产品的表现投资者自己负责。既能厘清责任风险,也能规避销售纷争。”私募机构普遍认为。
如果从“提高”门槛的角度看,而募资新规中也有重点提及,比如在新规第八条,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首期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级市场和量化私募的产品是有明确要求,单只产品认购百万起;而一级市场试航,过去行业通行的做法是认缴100万、首期只缴一部分,后续按项目进度打款。新规则要求首期即缴足100万,且明确禁止先备案再赎回的规避方式。这或将直接影响部分GP的募资,高净值个人LP的池子收缩,中小GP的募资压力也会进一步加大。”有观点指出。
此外,募资新规中针对投向单一标的、不动产、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标的的私募基金,则设置了更高门槛。自然人投资者须符合:四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600 万元;投资金额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这一条款就是专门针对高净值人群的,不过现在市场上高净值人群并不少,他们也苦于找不到相应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较高,过去几年部分高净值人群因受误导销售购买了高风险基金,成为劣级投资人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业内人士称。
最后看点则是来自私募机构本身的风险。
根据相关机构发布的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上半年,存续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为1.13万家,其中当期新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共20家,同比降幅近六成,累计注销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约1.20万家,其中当期注销的有356家,比2025年上半年注销数量多27家。
也就是说,私募市场也正在进行一场“大清退”,有实力的私募活下来,没有实力或者规模偏小的私募在大浪淘沙中失去生存能力,尤其是个人投资者要注意甄别。
募资新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募集资金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募集过程配套留痕安排,对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签署等行为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并建立健全回访确认和投资冷静期机制。对未按要求签署合同、开立使用募集专户等行为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
此外,新规也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应当体现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和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属性。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集、份额转让、投资者收益分配、赎回给付款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等均应当通过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进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募集的,应当建立健全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对受托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持续管理。
通过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基金募集的,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过程记录留痕制度机制,采取技术手段对特定对象确认、适当性管理、宣传推介、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签署等资金募集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留痕,保证相关活动可以回溯管理。
对资金募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责任编辑:Ashl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