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为何备受离岸基金公司青睐?

    2019-02-11 17:00:34    来源:财视中国
    关键字:基金 信托 投资


    作者 | 张丽

    整理人 风间

    责任编辑 | 王维


    开曼群岛有多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11000只受监管的开放式基金是在开曼群岛注册和设立的,总资产规模超2万亿美元。

     

    为什么这么多的投资者青睐在开曼群岛设立离岸基金

     

    首先,开曼群岛有税收中立性。税收中立性,并不意味着整个交易架构设在开曼就不会产生任何税收。而是指开曼不会对这个企业或者基金征收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但当基金运行了一段时间后,例如向中国投资者进行分红时,中国税务局还是会对这笔投资征收一定的税收。

     

    第二,开曼群岛有适用于成熟投资者的监管机制。开曼位于加勒比海地区,隶属于英国,因此基本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遵循的是英美法体系。此外,开曼有将近100的悠久历史,它的司法先例和判例是非常丰富的。

     

    第三,建立迅速。对于基金的管理人而言,把握投资的时机是非常重要的。在开曼,只需要57周的时间就可以完成从公司的设立到基金的登记完成。

     

    此外,开曼群岛还有许多吸引投资者的地方。

     

    开曼群岛无政治及主权顾虑。开曼群岛隶属于英国,历史悠久,不存在政治风险或政权更迭的顾虑,能够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无外汇管制限制。与国内非常紧的外汇管制不同,开曼是没有任何外汇限制的,各种货币,美元、英镑、人民币、日元都可以在开曼自由的兑换和进行交易,没有限制。

     

    符合国际标准。总体而言,开曼群岛是一个认可度非常高的区域。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的相关规定适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巴塞尔公约(Basle)、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各项原则等。

     

    在税务方面,开曼和包括美国、英国、中国、日本在内的33个国家都有签订税收情报的交换协定。关于最近比较热的CRS信息交换问题,开曼群岛2017年已经加入CRS预计近几年会逐渐落地并推广一些实施细则。

     

    制度创新、灵活。开曼当地金融监管局设计了诸如豁免有限公司、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或信托等多种类型制度,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灵活方面体现在企业对冲基金可以实行两类股份。一类有投票权的管理股份,一类无投票权的参与股份。此外,针对美国信息公开要求,投资者结构中如果有美国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联结结构来避免重要信息公开。开曼灵活性的制度更好地满足了基金公司的各种需求。

     

    创新方面,近年来,不少投资者选择采用SPC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架构,全称独立投资组合。SPC的概念是开曼金融监管局根据近几年来实际商业需求而创新出来的工具,供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选择。所谓的SPC,只需要在开曼设立一个法律实体,注册一个最普通的豁免有限公司。设立完成后,如果把这个豁免有限公司在开曼金融监管局注册登记成为SPC,这个SPC下面可以分别再设立不超过25个的投资组合。

     

    SPC的优势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SPC下创设的投资组合之间的资产和负债是完全隔离的。若SPC中某个投资组合运行状况不好,第三方的债权人无权追溯SPC中的其他投资组合。这个架构对于投资者是非常有利的。第二点,从经济成本的角度来考虑,如果投资者需要设立多个基金做不同的投资方向,设立了一个SPC后,就不需要再去单独设立基金公司,相对节省成本。

     

    再来看在开曼常用的一些基金结构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公司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对这个基金、公司所认缴的份额。

     

    第二种,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更多适用于在开曼投资PE私募基金等。也有部分基金公司,当中有美国投资者时,他们更倾向于选择有限合伙形式。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在美国能够取得一些税收上的优势。

     

    开曼的开放式基金也就是对冲基金,通常会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这些基金公司通常会选择豁免公司的形式,这意味着税收豁免。如果公司申请,开曼金融监管局是可以赋予公司一个证书,根据不同的公司形式作出承诺,承诺在接下来20年到50年不等,即使开曼的法律发生了变化,开曼也不会对这家公司征收任何税。

     

    开曼群岛相关法律体系给予基金管理者非常大的发挥空间

     

    在开曼设立的基金是适用于开曼的共同基金法规。但有几个特例不适用于此法规。第一,封闭式基金。投资者无回购,赎回权利。第二,单一投资者资金,无资金池。第三,单一投资或特殊购买的收购工具——无投资风险分散。第四,发行债券而非权益的基金。此外,不超过15个投资者,经多数同意可任免经营者的豁免基金也不适用该条例。

     

    共同基金法在投资目的、杠杆使用比例以及利用衍生工具、卖空或是整个基金具体的商业事务上,在法律上都没有任何限制。所以基金管理者可以最大程度的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能力,去实现这个基金的商业目的以及商业策略。


    声明:本文来自于由财视中国主办的“2018另类投资中国峰会”上的嘉宾发言,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不代表财视中国立场,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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