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定位明确,我国金融将正式起飞!

    2020-05-11 14:38:57    来源:财视中国
    关键字:信托

    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可分为单独资金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和集合资金信托(接受两个及以上委托人委托)。资金信托是信托机构理财业务的主要存在方式,在国民经济循环中长期扮演着以市场化方式汇聚社会资金投入实体经济领域的角色。数据显示,2019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21.6万亿元,其中资金信托资产合计17.94万亿元。

    虽然尚是征求意见稿,此次《办法》出台,意味着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的最后一块拼图终于补齐!作为金融资管行业媒体,财视中国就此连线了多位业内人士。

    “单笔委托金额>300万投资者数量不限”等于废除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推动资金信托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产品本源,因此《办法》中明确规定,资金信托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且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一步强化。

    关于投资者人数,此前按照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办法》既然明确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那就相当于废除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的规定。”云南信托副总裁毛剑辉说道:“《办法》强调了资金信托的私募定位,因此必然要遵守私募的‘200人上限’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还提出“投资于单只资金信托不低于一定金额”,但并未对合格投资者的起投金额做出明确的数字限制。

    对此,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告诉财视中国:“结合200人的要求,如果按照资管新规建立标准,投资者的认购起点会在30万左右,但信托计划的募集一般会超过5000万,从这个角度看,多数信托公司在实际募集资金的时候要求会更高,如计划募资10亿的项目,起投金额500万也是可以的,所以认购起点很可能高于30万。”

    毛剑辉同样认为,下一步必然会对起投金额加以明确,“应该会严格遵循资管新规的要求。”

    非标设限将加速行业转型升级

    《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做出了一些比例限制,其中,多位业内人士把设定信托非标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称之为“最具杀伤力”的条款。

    具体来看: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5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信托公司负责人认为,“非标受净资本的约束,如果想把非标规模做得大一点,就要求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实力比较雄厚,通常意味着大型信托公司。同时,在50%的非标限制下,信托公司需要加大对标品的投资,促进服务信托等业务的发展,通过扩张标准化集合资金信托规模来提高集合资金信托的整体额度,那么非标的空间会相应增加,也有助于为投资者/委托人的带来更好的收益。”

    而在毛剑辉看来,如此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过渡:“当前监管的大方向是把资金尽可能引向股票、债券等标品资产,但市场上仍存在相当数量的非标产品,这些限制是在遵守大方向的同时避免过度影响实体经济。不过,拥抱标品市场、非标转标的大趋势意味着信托公司要加速业务转型。”

    一些业内人士也持有相似观点。某行业资深人士指出:“未来融资类信托会有明显下降,信托公司必须加大证券投资以及服务信托等业务领域的拓展力度,加快转型,才能适应新规环境下的信托业务发展新趋势。”还有人表示,今后信托公司将进入比拼净资产的时代,分化势必加剧。

    近年来,市场上不止一次传出“公募信托”的声音,据悉银保监会此前也对此进行探讨,不过,公募信托最终并未列入本次新规。“中国的私募多是做债的或股权的基金,缺乏严格的监管和比较合规的运作,容易出问题。所以从中国的整个金融版图来看,市场上缺乏合法合规、能经受严格监管且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新规对信托公司的定位恰好弥补了这个市场空间。”毛剑辉谈道:“从这个角度看,没有纳入公募是正确的选择,否则就跟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的功能重合了,反而会影响信托公司专心发展私募业务。个人认为下一步监管对信托公司投资上市公司甚至非上市公司股权会进一步放开,未来在私募资产管理方面,信托公司潜力巨大。”

    “信托在我国已发展多年,但对于信托公司的定位,市场上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所以征求意见稿直到今天才出台。在我看来,《办法》最大的作用是明确了信托公司的定位——作为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最弱一环。发展资本市场需要加强直接融资,但仅依靠银行、券商不能真正做到,还是缺失信托这一环,这也导致中国的资本市场近年来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是难以真正满足中国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现在《办法》给信托公司开了一道门,补上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这一环,若未来推出配套政策,比如放开信托对一级股权市场的投资限制、放开信托债券承销牌照,那么今年以后,中国的资本市场或能真正起飞。”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领遇/财视中国立场,我们的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信息。若文章内容涉及投资建议,切勿直接作为投资依据。市场瞬息万变,投资请三思而后行。


    *如需转载请标明转载自财视中国


    责任编辑:琳琳

    焦点新闻